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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
2023-09-26 802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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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6

 

1 适用范围  6

2 认证依据标准  6

3 认证模式  6

4 认证单元划分  7

5 认证委托  7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7

5.2 委托资料  7

5.3 实施安排  7

6 认证实施  8

6.1 型式试验  8

6.1.1 型式试验方案  8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8

6.1.3 型式试验项目  8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8

6.1.5 型式试验报告  9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9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10

6.4 认证时限  10

7 获证后监督  10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10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1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11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11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2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2

8 认证证书  12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12

8.2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12

8.3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3

9 认证标志  13

10 产品合格证  13

11 收费  13

12 认证责任  13

13 认证实施细则  13

附件 1 认证依据标准及型式试验项目  15

附件 2 认证委托资料清单  14

附件 3 电动自行车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  20

附件 4 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35

附件 5 产品合格证  38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电动

自行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 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 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 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电动自行车的认

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 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 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本规则认证依据的标准见附件 1《认证依据标准及型式试验项目》。

原则上,认证依据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 新版本。 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应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 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 类管理结果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 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

 

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具有类似的车架、前叉、结构型式,相同的驱动方式、 电池类型的电动自行车为一个认证单元。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

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划分为同一认证单元。

认证机构可对分类管理级别为 A 类的生产企业的认证单元划分适 当放宽。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单元划分的具体要求。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 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 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 相关认证委托。

5.2 委托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明确委托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书或合同、认证委托  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其中委托资料清单应满足附件 2 要求、认证产品信息应满足附件 3《电动自行车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 要求。

必要时,对认证实施中免于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生产企业有关企业质量 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委托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 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 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

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型式试验的具体要求。

6.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应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和项 目等。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 求。通常,认证委托人按照型式试验方案要求准备样品并送至指定实 验室。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 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实验 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 理。

6.1.3 型式试验项目

型式试验项目应为 GB177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 《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6《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 术要求》规定的试验项目。认证机构应会同实验室根据本规则的规定, 结合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来确认试验项目。

认证机构可以接受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无线电骚扰特性、产品合格 证、使用说明书、铅酸蓄电池组和锂离子蓄电池组的证明材料,免除 相应型式试验项目。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认证委托人可自行选择国家认监委指定实验室完成型式试验。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的产品,应直接承认 其结果;对于承认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相关要求。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 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 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 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 产企业检测资源的管理程序和具体要求。

认证委托人可先实施型式试验,再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 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接受认证委托人先实施型式试验的相 关要求。

同一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 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 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6.1.5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如已 确定)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认证单元内所有产 品必要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 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委托人可自行提供国家认监委指定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经证机构确认后作为型式试验报告。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为认证机构对生产企业质量 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见附件 4《生产 一致性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 性控制的相关要求。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企业应按照附件 4《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建立、 实施并持续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体系, 以确保认 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认证机构应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 性检查,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 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质量保证能 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时机和内容适当调整简化,并在认证实施细则 中明确。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在同一生产者内搬迁或新建生 产企业时,如声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 符合标准要求,认证机构可 “先发证后审厂”,在发证后三个月内完 成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结论(适用时)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于 符合认证要求的,按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对无法符合认证要求的,

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6.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 配合。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

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 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 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 以验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 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 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 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 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必要时,

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要求》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附件 4 《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制定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要求具体内容,并在 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 查的内容和要求。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 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 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不具 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 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具体要求及程序。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市场抽取的样品。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 和要求。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 以保证 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结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结论 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 使用 CCC 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暂停或者 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8 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及其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 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管理要求》的要 求。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 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 后监督结果评价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8.2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 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 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变更/扩展要求,并对变更/扩展内容进行文件检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时),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

认证机构应注明变更/扩展认证证书的版本号。

8.3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 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和范围,并采 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

9 认证标志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对 CCC 标志的管理与使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 证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等规定。

10 产品合格证

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应满足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产品 合格证的参数内容应与认证证书保持一致。产品合格证的式样建议见 附件 5。

11 收费

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并公示,按收费标准或合同约定价格向认证委托人收费。

12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3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 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5)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6)型式试验要求;

(7)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及检查要求;

(8)获证后监督要求;

(9)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要求及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 利用;

(10)认证变更/扩展(含标准换版)要求;

(11)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对于充电器和蓄电池 应明确随电动自行车出厂的要求;

(12)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

(13)与技术争议、 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附件:(点击下载)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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